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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要賠錢嗎?

發(fā)布時間:2011-11-25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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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我應聘到一家外語學校上班,試用合同上寫的試用期是3個月。我覺得工作壓力太大工資太低,就提出了辭職,F在學校不但不給我工資,還讓我把在試用期期間參加的兩次學校組織培訓的費用交給他們才能走。我應該交嗎?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學校拒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因此,你雖然在試用期內接受了公司的培訓,但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根據規(guī)定,無需支付該培訓費用。并且該培訓必須是專業(yè)技術培訓,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或者崗位培訓等技術含量低,只是為員工提供方便工作的培訓。而且,公司如果主張要求你賠償培訓費,需要舉證證明并提供相應的因該培訓而產生的費用。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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