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25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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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學校拒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因此,你雖然在試用期內接受了公司的培訓,但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根據規(guī)定,無需支付該培訓費用。并且該培訓必須是專業(yè)技術培訓,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或者崗位培訓等技術含量低,只是為員工提供方便工作的培訓。而且,公司如果主張要求你賠償培訓費,需要舉證證明并提供相應的因該培訓而產生的費用。
來源:昆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