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3-10-10 0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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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將于11月1日起施行!兑(guī)定》明確,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劃撥后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將被要求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同時,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這些規(guī)定情形為:(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fā)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未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將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日起按日加收0.5‰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